港交所近三年的處罰情況及案例匯總

梧桐課堂 發布於:2022-04-14

香港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呈現“三層架構”:第一層是香港政府,第二層是香港證監會,第三層是港交所。其中負責日常事務監管的主要有香港證監會和港交所兩家監管機構,香港證監會的全稱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港交所全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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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監管

  香港證監會是香港金融市場的一個主要監管機構,簡稱港證監,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的運作以及執行各項與證券和期貨業務有關的法例,其目標是:爲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及秩序;提高公衆對證券期貨業的運作及功能的了解;向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衆提供保障。   在證券市場中,港證監的主要工作有:監管上市公司資料的公开及收購與合並工作,執行與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法律條例等;監管交易所;監管投資產品。其監管對象包括港交所(00388.HK)、上市公司、金融中介機構、股份過戶處、投資者賠償公司、投資者以及向公衆發售的投資產品等。   港證監通過一個由法官和專業人士共同構成的獨立準司法機構——市場失當行爲審裁處進行執法工作。以上市公司爲例,一旦港證監認爲某上市公司存在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行爲,就會對其展开調查,當港證監完成對證券違法案件的調查後,通常並不將其交由法院審理,而是將案件交給市場失當行爲審裁處,以審裁處聆訊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理。在市場失當行爲審裁處最終裁定該公司的確具有違反證券市場相關規定的行爲之後,港證監再針對其違規的嚴重程度做出譴責或罰款等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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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監管

  港交所雖然作爲香港證券市場三層監管架構中的“一线規管機構”運行,其實並不具備法定調查權力,其權力是通過與上市的發行人所籤訂的上市協議所賦予的。相比於證監會的工作,港交所在監管中主要側重於市場參與者的業務風險管理(包括信息披露)、市場監察以及交易結算規則的執行。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聯交所有責任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在其市場或透過其設施進行的證券买賣是在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中進行,包括爲其所營辦市場的妥善規管和有效率運作訂立《上市規則》(包括《主板規則》)及《GEM上市規則》)。   聯交所保有《上市規則》審批的權力,由聯交所的上市科規則執行部實施監管,負責執行上市規則及調查涉嫌違規事件,以達致適當的監管結果。《上市規則》賦予上市委員會(包括聯交所上市委員會、聯交所GEM上市委員會和聯交所上市覆核委員會)若幹紀律方面的權力,可對違規公司或人士(包括董事、監事、股東及高管等)施以制裁。自2001年以來的紀律制裁均公布於港交所官網上,有部分紀律行動最終以發出私下指責作結,此類個案的摘要亦登載於官網上,並指出所有紀律決定均根據每宗個案的特有事實及情況而作出,故不應視作日後裁定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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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紀律制裁情況

  硬核財經對近三年(2019-2021)港交所的上市規則執行統計數據進行分析,並對其公布的紀律制裁案例進行了整理匯總(包括2022年截至4月12日公布的個案)。   (1)調查統計數據

上市規則執行部門的調查數目逐年上升,平均調查時間於過去三個年度相若,於截至2021、2020、2019年12月31日止一年期間,分別平均需時10.5、8.7及9.6個月完成調查一宗個案。上市科在執行聯交所的監管職能時,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一年間轉介了97宗個案予其他執法機構,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一年間轉介了52宗個案予其他執法機構(不包括只涉及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的轉介),過往統計數字未予公布。 

(2)調查執行主題

自2014年起,上市規則執行部門的規則執行工作以主題劃分,並能夠跟據《規則執行政策聲明》繼續追究任何其他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其中,一宗個案可涉及一個或多個執行主題。根據港交所披露的數據,對過往三年的執行主題根據頻次進行排序。其中,“董事職責”爲最主要的執行主題,近一半的紀律制裁案例與其相關。

(3)上市委員會及規則執行部門執行規則的結果

對近三年來上市委員會執行部門作出的制裁或指令進行統計,發現受到制裁/指令的案例數目急劇上升,尤其是受到公开譴責和損害權益聲明的案例。損害權益聲明包括聯交所除公开譴責外,同時於《上市規則》第2A章(GEM:《GEM上市規則》第3章)下聲明“該董事繼續/若繼續留任將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的制裁。公开譴責數目並不包括被作出了損害權益聲明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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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紀律制裁案例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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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 外匯經紀商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