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中概股回流,港交所又有大動作!

中國基金報 發布於:2022-03-15

中國基金報記者 秦薇

中概股因“退市風波”股價連日暴跌之際,港交所上市委員會表示,將在今年就不同投票權的發行人是否適合在港交所上市進行檢討。

在批準新上市申請之外,港交所上市委員會的一個重要職責是對上市科提供有關上市事宜的政策意見,並審批《主板規則》和《GEM規則》的修訂。

除了同股不同權發行人相關上市規則外,上市委員會主席白禮仁表示,上市委員會還將會檢視現行的首次公开招股資格規定,尤其是其中一些會令某部分來自專業科技行業的發行人/申請人因未能通過相關資格測試而難以在主板上市集資的有關規定,例如未有盈利但需要資金進行研發的公司。

迎接中概股回港

事實上,2018年港股上市機制經歷重大改革後,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企業早已可以在香港市場申請上市,但上市申請人需要滿足一定要求,比如申請人爲新興或創新企業;隨後經過制度改革,又爲尚未有收入或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在香港上市打开通道。

如今,新經濟股在港股市場已經成爲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港交所的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底,新經濟新股佔港股總市值的比例達21%(2020年爲22%),日均成交額爲291.16億港元,佔港股市場總體成交額的20%(2020年爲177.77億港元,佔比17%)。 

今年,港交所還計劃對上市規則做進一步調整,迎接更多中概股回流。上市委員會在2021年年報中表示,今年其在招股章程和上市流程方面,重點審議工作就包括了檢討首次公开招股資格規定以及採用不同投票權的發行人是否適合在港交所上市。

事實上,去年港交所就已經進一步優化和簡化了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修訂後的《上市規則》已經於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在新規則下,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無須證明自己是創新產業公司即可申請第二上市,並且上市時最低市值低於現行規定。符合條件作第二上市的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及非大中華發行人,則可以選擇作雙重主要上市,並保留其既有的不同投票權架構及/或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

去年,在地緣政治事件背景下,港交所還刊發了有關上市地位變更的指引信,爲第二上市發行人(包括於美國市場上市的大中華發行人)提供多方面指引,例如發行人的證券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轉移到香港、自愿轉換至於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以及從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

本月初,香港特區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公布《財政預算案》時也表示,中資企業海外市場上市須面對的風險和不確定因素增大,香港已爲更多中概股回流做好準備,包括允許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並屬非創新產業的大中華公司在港第二上市,並給予雙重主要上市的發行人更大的靈活性。他相信有關措施將能夠進一步吸納優質中概股選擇香港上市,豐富市場選擇,增加市場流動性,提升香港市場的競爭力。

放寬主板上市要求

另一項有助於中概股回流的舉措是,檢討首次公开招股資格規定。

上市委員會在年報中並未詳述檢討的主要內容和方向,不過,白禮仁表示將會檢視現行的首次公开招股資格規定中導致某部分來自專業科技行業的發行人/申請人因未能通過相關資格測試而難以在主板上市集資的規定,例如未有盈利但需要資金進行研發的公司。

主板盈利規定是港交所判定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在主板上市時所用的穩健定性和定量評估的一部分。去年,港交所剛就盈利規定進行了市場咨詢,將盈利規定調高60%,有關要求也是今年1月1日生效。

本月初,陳茂波也曾透露香港證監會和港交所正在檢視主板的上市規則,在充分顧及風險的情況下爲一些從事先進技術、具備規模、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研發卻尚未盈利和缺乏業績支持的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

此外,港交所上市委員會還表示,準備今年檢討GEM市場,包括其定位、市場觀感,及其作爲主板替代上市平台的可行性。同時,將對優化首次公开招股價格發現流程和市場基礎設施進行咨詢。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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